近日,津南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
在某废品站内,大强(化名)及其儿子与小萍(化名)及其丈夫因琐事发生口角。争吵过程中,大强儿子先向小萍吐口水,随后小萍用手抓挠大强儿子面部,进而升级为大强与小萍互相殴打。事发当日,大强被急救送至医院诊治,后住院手术治疗。小萍自行到医院诊治、复查,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初诊记录等。经司法鉴定,大强为轻微伤,小萍未作伤情鉴定。公安机关对小萍、大强、大强儿子三人分别予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行政拘留三日、罚款五百元行政处罚。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大强诉至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小萍提起反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大强、小萍因琐事发生口角,后升级为互相殴打的肢体冲突,双方未能克制情绪,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均有过错。根据二人的过错程度、公安机关所作行政处罚以及伤情等情况,综合认定,大强、小萍对本次事件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比例分别为40%、60%。考虑双方伤情及就医情况,计算二人的合理损失,抵扣后判决,小萍赔偿大强各项损失4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