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李某购买新能源汽车时享受了国家补贴,实际自付购车款54320元,并投保新能源汽车损失保险,保单中确定车损险保险金额为81668.4元。后车辆在保险期间因火灾被全部烧毁,保险公司认为赔付金额应以车辆出险前的实际价值为准,双方就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李某遂诉至天津铁路运输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条款约定某保险公司应按保险金额81668.4元赔偿,但基于财产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李某购车时自付购车款仅为54320元,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理赔而获益,故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李某54320元,双方服判息诉。
昨日,记者从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获悉,自2014年12月被指定受理天津市内六区保险纠纷以来,不断探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路径,统一类案裁判尺度,提升案件审判质效,为保险行业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今年1至10月,新收涉车类保险纠纷同比下降21%;此外,今年上半年,涉车类保险纠纷平均审理天数缩短至30.3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