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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铁路运输法院通报涉车类保险纠纷典型案例
【今晚报】掌握理赔规则 爱车平安上路
作者:李倩   发布时间:2024-12-31 08:46:10 打印 字号: | |

昨天,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涉车类保险纠纷司法审判情况及典型案例。该院针对涉车类保险纠纷,不断探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路径,统一类案裁判尺度,提升案件审判质效,发挥司法引领作用,增强群众法治意识,为保险行业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新能源汽车享补贴 保险怎么赔

近年来,国家为推动新能源汽车的普及和发展,出台了一系列补贴政策,消费者实际支付的购车款可能低于车辆销售价格。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应该按照什么原则进行理赔呢?

在一起案例中,李某购买新能源汽车时享受了国家补贴,实际自付购车款54320元,并投保新能源汽车损失保险,保单中确定车损险保险金额为81668.4元。之后,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因火灾被全部烧毁,保险公司认为,赔付金额应以车辆出险前的实际价值为准,双方就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李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作为制定和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依据合同条款约定确定车辆实际价值,依据保险条款约定,保险公司应按保险金额81668.4元赔偿。但基于财产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李某购车时自付购车款仅为54320元,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理赔而获益,故判决保险公司赔付李某54320元。

法官提示:在全损情形下,法院应当结合车辆实际价值和消费者实际支付的购车款情况,依法确定保险公司的赔付金额。本案的依法审理在规范保险公司经营行为的同时,也运用司法手段防止相关人员因保险而获利,保障保险行业高质量发展。


“车上人员”被甩出车外 不算“第三者”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排除法对“第三者”的外延进行了界定,即因交通事故受到损失的人,除了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之外,其余的人均属于“第三者”。那么,如果是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被“甩出”车外的“本车人员”呢?是否应列为“第三者”行列?

在一起案例中,王某为其所有车辆投保交强险,后王某驾驶该车辆在高速公路行驶时侧翻,乘车人孙某被从车内甩出,并砸至车下,当场死亡。公安交管部门认定王某负全部责任。王某赔偿孙某家属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认为孙某不属于交强险的“第三者”,故不同意赔偿,王某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孙某在事故发生时是被保险车辆的乘客,其在交通事故发生瞬间从车内甩出,砸至车下死亡,其身份应仍为“车上人员”,无法转化为交强险意义上的“第三者”,因此产生的相关赔偿责任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故判决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交强险属于社会保险性质,其设立目的主要是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应依法认定“第三者”的范围。法院结合案件实际,依据法律法规及保险合同约定,综合考量事故发生时受害人所处的空间位置、受害人与车辆的关系、受害人与车辆控制人(被保险人)的关系等要素,确定受害人是否存在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的情形,依法保护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今晚报》2024.12.31第10版
责任编辑:陈美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