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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今晚报】职业打假人“碰钉子”

“三无产品”索赔十倍 法院为何说“不”
作者:常健   发布时间:2025-01-02 09:05:52 打印 字号: | |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然而,职业打假人牟利性打假,在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瑕疵或质量问题,而故意购买要求商家“退一赔十”法院是否支持这样的惩罚性赔偿主张呢?

某公司是从事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茶具、日用百货公司。2023年4月,小周从该公司购买了白茶印茶砖、茶饼,共花费750元。半个月后,小周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称自己从某公司购买的茶砖和茶饼属于三无产品。

经调查后,市场监管局对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1饼老白茶·贡眉(茶饼),没收违法所得750元,同时罚款5000元。随后,小周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某公司承担“退一赔十”的法律责任,即退还货款750元,并支付十倍货款赔偿金7500元。


法院审理

本市宝坻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虽然涉案产品标签不符合规定,但不属于“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形,且小周无证据证明其所购买的案涉产品存在其他质量问题。从法院调取的本案买卖行为发生时的录像资料及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看,小周对食品质量瑕疵的辨别能力及购买后向商家索赔能力远超普通消费者,其恶意选购商品后进行索赔的意图明显。综上,确认本案不属于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情形,对于小周要求十倍赔偿的主张,不予支持。另外,小周要求某公司退还货款750元,小周亦应将所购买的案涉产品退还某公司。


法官说法

我国在食品安全领域确定了“假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规定,对于职业打假人的打假行为是否支持“假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应当分情况确定。一方面,针对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情况,法院支持惩罚性赔偿,有利于遏制制售不安全食品的行为,维护食品安全。另一方面,不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需要保护,诚信经营者合法权益同样应得到保护。对于销售者销售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即使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该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导致消费者造成误导的,也不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来源:《今晚报》2025.1.2第13版
责任编辑:陈美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