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信用免押租赁的互联网平台林立,满足消费者临时使用、尝新等个性化需求,消费市场不断扩张但与此同时也产生了大量纠纷。近日,本市河北区法院就宣判了这样一起案件。
小明是一名大学生,2023年在津就读。其间,他通过某互联网平台,向某咨询服务公司分期租赁了市值约9900元的iPhone15 Pro Max手机。双方签订《租赁服务协议》约定租期6个月,月租金2296元,租期届满,咨询公司无偿将手机赠送给买方;若有一期租金未付,则按买断价格13776元,一次性支付剩余买断款买断手机,同时支付买断价格的30%作为违约金。签订后,小明仅支付一期租金,后未再支付。该公司起诉,要求小明给付手机买断费用以及违约金。
经庭审查明,咨询公司将相应型号的手机租赁给小明使用,案涉合同约定的买断价格明显高于手机市场价格、并且违约金过高等情形。小明向法官表示,自己因羡慕身边朋友都使用全新苹果手机,但苦于囊中羞涩无力购买,看到某平台推广可以分期租赁全新苹果手机,一时冲动办理了手续。后来因为生活拮据,实在无力支付租金,现在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最终在法官的主持调解下,咨询公司同意,将手机买断费用降低至交付手机时的市场价格。双方当事人就手机买断款数额及给付时间达成了一致意见。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民二庭柳雨彤告诉记者,眼下,许多年轻人受到网络租赁先用后付方式的诱惑,忽视自己的经济能力,造成不必要的法律纠纷。消费者在享受手机租赁等新型消费模式带来的便利同时,应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合理评估自己的消费能力,切勿因一时冲动、虚荣心作祟而陷入法律纠纷。
对于手机租赁业务从业者,手机租赁业务应注意合法合规,切勿利用“零抵押”“低月租”等噱头吸引消费者,变相以“手机租赁”为名从事金融业务。对于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加强对相关商户资金、规模、信誉等全方位审查,一旦发现存在针对学生超前消费、诱导消费、过度消费的情形,要严肃处理;针对性开展“电子分期租赁”套路贷行为查处行动,对高价租赁、未成年人租赁等领域进行重点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