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红桥法院对一起夫妻异地分居期间阻碍一方探望未成年子女的人格权侵害案件,发出人格权侵害禁令,及时制止侵害人格权行为,有效保障双方当事人婚生子的合法权益。
阿珍与阿强结婚数年并育有一女小红(化名)。2024年10月10日,阿珍曾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阿强解除婚姻关系,后法院判决驳回阿珍诉请,现二人处于分居状态。
分居期间,阿珍反复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联系阿强,欲询问女儿的具体情况,阿强均未作出有效回应并将阿珍微信、电话拉黑。阿珍认为阿强的行为已经完全影响了孩子的正常生活、严重侵害了自己作为母亲的监护权利,情急之下将阿强诉至红桥法院,要求其立即停止侵害自己享有的对婚生女小红的监护权。
法院审查后认为,夫妻一方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或阻碍另一方行使监护权、探望权。红桥法院依法作出裁定:被申请人阿强立即停止对申请人阿珍监护权的侵害。该份禁令发出后,承办人再次通过电话回访,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阿珍表示已经通过视频和女儿见过两次面;阿强则表示愿意服从裁定书内容,积极配合阿珍行使监护权。
相关法律:
人格权侵害禁令是由人民法院作出的一种临时性保护措施,其将预防与救济相结合,及时制止侵害人格权的行为,防止损害后果的发生或扩大。根据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2025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并公布典型案例,最高法院通过司法解释进一步规制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