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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日欢聚 驾车莫贪“杯中酒”
作者:左家欢   发布时间:2025-01-27 09:13:19 打印 字号: | |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危险驾驶代价惨重。近日,津南法院审理多起酒驾案件。

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黑色小型轿车,在行驶途中,发现前方有执勤民警,遂下车逃避检查,被执勤民警拦检后,拒不配合现场酒精含量检测并否认驾驶员身份。经鉴定,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6mg/100ml。法院经审理认为,对被告人杨某某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行驶途中,遇王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由北向南驶来,被告人张某某未在进入路口前停车观察后驶入路口,其车前部左侧与王某某车辆左侧后部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心生侥幸找他人顶包,被民警发现后,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归案,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35mg/100ml,王某某构成轻微伤,交管部门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调解后被告人张某某赔偿王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58万元并取得谅解。法院经审理,对被告人张某某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责任编辑:陈美汐